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他字第13號被告互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煌 上列被告與原告 張貽婷 、 魏美琴 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依職權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