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易字第 8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交易字第 8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8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宗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6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宗塔被訴涉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游築穎已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勝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615 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