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虹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4年12月30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其訂購書籍,惟債務人於收受書籍後未依約給付價金,經催討尚有新臺幣3,320元未清償,爰依法依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債權人之上開主張,僅提出訂購單影本一紙為證,惟債務人是否確有本件債權金額未清償,債權人則未為任何釋明,是本院於107年12月26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提出釋明本件債務人欠繳金額之相關證據,該通知並於108年1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未能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既未能釋明對債務人有金錢請求存在,而其主張或陳述亦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綜上所述,堪認債權人之請求並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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