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鈺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債務人蘇鈺絜住所地在台東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