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756號聲明人丁○○
劉秋良 乙○○甲○○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繼承系統表記載,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劉楊貴英 業已死亡,然漏未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請補正。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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