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陳阿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叁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