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 廖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2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蕭尹吟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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