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50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武博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