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顯華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醫偵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