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羅浩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108年度原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另受刑人因上開違反森林法(即附表編號1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2,570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本院僅就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同一標準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