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48號聲請人 蘇冀瑋 即宬達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噯靜┌──────────────────────────────────────────────┐│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宬達企業社│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豐│107年1月15日│16,450元│KX0000000││││蘇冀瑋│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