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82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告 蔡清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