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為清
王文福
楊憲治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為清、王文福、楊憲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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