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A1(AV000-A11143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2(AV000-A111435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
蕭意霖 律師 任品叡 律師被告 劉柏緯 法定代理人 蘇麗蘭 兼法定代理人 劉俊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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