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830元,應繳裁判
  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4,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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