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戴育煌
戴謝麗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被告 周世光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