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邱申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文濱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道路○段000巷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依被告承租使用之面積比例加以計算出之金額,並加上被告承租鐵皮屋之價值,作為請求返還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再加計新臺幣28,00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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