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
偵字第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捌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犯罪事實
欄第五行中段,增補竊得香煙一條「及玩具一組」。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
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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