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魏成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067元,及其中21,568元部分自民國96年1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15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78,191元,及自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聲請人第一項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息逾年利率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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