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志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18號、第5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志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18號、第5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其中2包驗餘淨重各為0.659公克、0.988公克,另1包毛重0.3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18號、第5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白色透明結晶共3包,均係供被告施用一情,此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毒偵101卷第70頁,毒偵72卷第82頁),又經送鑑確認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日、110年12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考(毒偵101卷第107頁,毒偵72卷第91頁)。另依現今技術,用以盛裝前開結晶所用之包裝袋共3只,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共3只,核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均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重量查扣日期查扣單位檢驗結果檢驗報告偵查案號1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659公克110年1月4日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101號、第1628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18號2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公克3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988公克110年12月15日基隆市警察局保安隊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72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