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24號附民原告 許珂禎 附民被告 黃偉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12號(嗣經該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劉得為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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