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乙○○即心博物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楊為洸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欉
  訴訟代理人  陳寶玉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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