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919號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97號上訴人 陳隆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雪英 間離婚等及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101年度婚字第919號離婚等事件,其中包括離婚及子女親權酌定等事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而就酌定親權及給付扶養費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合併應徵收5,500元。另上訴人反請求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97號履行同居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綜上,經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0元(計算式:5,500元+1,000元=6,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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