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鐵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俊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宏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