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93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鄭羽潔 債務人 邱啟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叁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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