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禾湘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472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72
9號被告鄧禾湘違反著作權法等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定。
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72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5月2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一情,業據被告供認無誤(102年度偵第24729號卷附之各筆錄),復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識證明、鑑視結果、鑑視證明、 徐宏昇 律師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路列印資料、照片等附卷可佐。本案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侵權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PlayStationPortableAC變壓器│74│├──┼──────────────────┼──┤│2│仿冒PlayStationPortable電池│12│├──┼──────────────────┼──┤│3│仿冒PlayStationPortable遊戲機保護盒│24│├──┼──────────────────┼──┤│4│仿冒PlayStationPortable充電器│14│├──┼──────────────────┼──┤│5│仿冒PlayStation3控制器│7│├──┼──────────────────┼──┤│6│仿冒PSVITA遊戲機保護盒│2│├──┼──────────────────┼──┤│7│DS遊戲機轉接卡(R4轉接卡26張)│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