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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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文娟

債務人 尤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國外交易手續費捌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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