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謝孟益 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2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