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4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5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威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齊威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卷附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