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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