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66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3月21日起至95年3月21日止,約定債務清償期為95年3月21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丙○○於94年3月21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到期日為95年3月21日,票號610210號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詎第三人丙○○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詎第三人丙○○已於96年12月27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款項借用書1件、本票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66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學甲鎮│溪洲子寮段│713-80│建│1,200.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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