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69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健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約定條款所載為「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及利息百分之五」),並具體載明該金額為何?
二、債務人許健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