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黃聖智 債務人 董哲弼
江展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6697計收違約金;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3144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