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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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資樺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3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資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羅資樺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調解案件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分別見本院卷第6、12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268號被告羅資樺男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1段162巷29弄
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資樺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凌晨,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所長 黃方淵 等員警,在臺中市○○區○○路執行酒測勤務時,見上開車輛車身搖擺不定,駕駛人有酒駕之嫌疑,乃攔查該車,黃方淵並電聯員警 張季平 前○○○區○○路○段○○○巷○○號前支援酒測勤務。詎羅資樺遭攔查後,拒不配合進行酒測,且於同日1時14分許,明知張季平為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臺語辱罵張季平:「你屁小啥」、「你在挑釁三小」、「妳在跟我講三小,妳娘勒」等語。經警當場將其逮捕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羅資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執行勤務警員張季平於偵查中之證詞。
(三)勘驗筆錄1份及警員蒐證光碟1片。
(四)現場照片8張。
二、按「你屁小啥」、「你在挑釁三小」、「妳在跟我講三小,妳娘勒」,係屬粗鄙之穢詞,足使人感覺難堪受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6日
檢察官白惠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