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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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47號

聲請人丙○○

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第13條以下規定

  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2,000元,上開裁定並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生效,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國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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