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73號聲請人 林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威欽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