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4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AIQUANGHUY(越南籍,中文名:賴光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7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6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6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前係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6年9月4日以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477號判決在案,此觀卷附該案判決即明。本院於107年1月19日裁定更正時,將案由記載為「竊盜」,顯係誤載,是案由欄應予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6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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