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六五五九九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
仟肆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