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吳安妮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慧玲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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