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0七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泡麵,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參佰元,如
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