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芳芳陳慶文 之繼承人
陳士恩 即陳慶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芳芳即陳慶文之繼承人、陳士恩即陳慶文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之陳慶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792元,及其中新臺幣28,467元,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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