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逢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二、㈠部份第一行「於100年3月7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於101年3月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二、㈠部份第一行「於
100年3月7日」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於101年3月7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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