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5號債權人 吳玉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本票一紙,惟未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通知命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提出其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匯款新臺幣290萬元至第三人耘敦房屋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耘敦公司)之匯款回條聯,以及耘敦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5日同額匯款至債務人帳戶之匯款資料,並稱其原係要投資耘敦公司,後沒有投資改轉借款給債務人等語,惟耘敦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解散,經核債權人為持有債務人200萬股股份之監察人並,且未提出其係借款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未盡釋明之責,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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