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7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8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沅鑫
黃孟菱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宏銘律師被告 徐松永 選任辯護人陳宏銘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應補充更正為「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