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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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
被告乙○○及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58號就本院98年訴字第185號被告乙○○等搶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張育彰書記官陳靜宜通譯林政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被告乙○○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丙○○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和解成立內容:⑴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000元,其中於
民國98年8月7日給付5,000元,其中於98年8月24日給付5,000元;尾款於98年9月24日給付15,000元。
⑵原告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⑶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開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