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駿華 原告與被告 林財源 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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