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原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富秋 選任辯護人 李莉卿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
3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6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富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富秋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6年4月7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6年4月17日屆滿,上訴人於106年4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而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