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美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1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美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美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翁美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附表:受刑人翁美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為│備註││號││││年度案號├─────┬────┼─────┬────┤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施用│有期徒│100年11│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102年2月││102年4月││新北地檢││1│第二│刑5月│月6日凌│地方法院│方法院(下│18日│同左│15日│是│102年度│││級毒│,如易│晨0時46│檢察署(│稱新北地院│││││執字第48│││品罪│科罰金│分為警採│下稱新北│)102年度│││││47號││││,以新│尿時回溯│地檢)│字第790號│││││││││臺幣│96小時內│101年度││││││││││1,000│某時│毒偵字第││││││││││元折算││7095號││││││││││1日│││││││││├─┼──┼───┼────┼────┼─────┼────┼─────┼────┼────┼────┤││施用│有期徒│101年1│新北地檢│臺灣士林地│102年2月││102年4月││臺灣士林││2│第二│刑6月│月22日下│(聲請書│方法院102│27日│同左│1日│是│地方法院│││級毒│,如易│午4時38│誤載為士│年度審簡字│││││檢察署│││品罪│科罰金│分為警採│林地檢)│第131號│││││102年度││││,以新│尿時回溯│101年度││││││執緝字第││││臺幣│96小時內│毒偵字第││││││379號││││1,000│某時│1853號││││││││││元折算││││││││││││1日│││││││││├─┼──┼───┼────┼────┼─────┼────┼─────┼────┼────┼────┤││施用│有期徒│102年2│新北地檢│新北地院│102年7月││102年8月││新北地檢││3│第二│刑5月│月21日凌│102年度│102年度簡│16日│同左│23日│是│102年度│││級毒│,如易│晨1時10│毒偵字第│字第4526號│││││執字第10│││品罪│科罰金│分許為警│3599號││││││354號││││,以新│採尿時回│││││││││││臺幣│溯96小時│││││││││││1,000│內某時│││││││││││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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