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美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含海洛因之香菸壹支(總毛重零點陸捌公克)、海洛因參包(含袋總毛重壹壹點捌貳零陸公克,含包裝袋參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陸捌肆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美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993號、第699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含海洛因之香菸1支(總毛重0.68公克)、海洛因3包(含袋總毛重11.820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6847公克),經送檢驗,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美惠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99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99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含海洛因之香菸1支(總毛重0.68公克)、海洛因3包(含袋總毛重11.820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6847公克),經送檢驗,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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