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筱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姿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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